(已记录)本溪满族自治县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盗伐、滥伐护堤林、护岸林及放牧;(二)弃置或排放矿渣、残土、垃圾及堆放杂物;(三)擅自挖筑蓄水方塘、开渠引水及建拦河坝等建筑物、构筑物,淘金、取土、打井及扒拆石笼、丁坝;(四)毁堤开通道口、围垦护堤护岸地;(五)擅自挖筑鱼塘、蛙塘等;(六)损毁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等;(七)擅自种植农作物、树木;(八)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地方法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