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盗伐、滥伐护堤林、护岸林及放牧;

(二)弃置或排放矿渣、残土、垃圾及堆放杂物;

(三)擅自挖筑蓄水方塘、开渠引水及建拦河坝等建筑物、构筑物,淘金、取土、打井及扒拆石笼、丁坝;

(四)毁堤开通道口、围垦护堤护岸地;

(五)擅自挖筑鱼塘、蛙塘等;

(六)损毁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等;

(七)擅自种植农作物、树木;

(八)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