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在小流域内修建蛙塘应当将工程建设方案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工程项目应当按流域面积或防洪要求留出行洪河道宽度,不得缩窄河道阻碍行洪,不得改变原河道水流流向。已建成蛙塘不符合防洪要求的,应当限期改建。废弃的蛙塘由产权者负责恢复河道原状。

主汛期蛙塘应当空塘运行。

地方法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