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自治县河道采砂权出让期限为一年。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挖砂石等活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采挖方式、采挖地点、范围、宽度、深度、路线进行采挖,不得擅自变更。开采后的弃料要随时清理,保持底平、坡顺、无坑、无坨,符合河道整治要求,保证水流畅通。

不得在禁采期、禁采区实施采砂作业。

地方法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