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在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尚未完成附属绿化工程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仍未完成的,每年处以绿化工程造价百分之二十的罚款,直至完成附属绿化工程。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