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二条已修改严禁擅自砍伐或者移植树木、绿篱。因建设确需砍伐或者移植的,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一)一处一次砍伐、移植乔木五十株或者灌木二十丛或者绿篱三十米以下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一处一次砍伐、移植乔木五十株或者灌木二十丛或者绿篱三十米以上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