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工程建设项目除商业区、居住区外,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照绿化规划进行绿化建设的,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所缺绿化建设面积缴纳绿化补偿费,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进行绿化建设。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