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处理办法/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第十九条有效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单位时,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分别办理的,应当明确分办单位;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