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技术调查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解聘,并从专家库中除名;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一)泄露在知识产权案件调查过程中知悉的保密信息;(二)提供失实的技术认定意见;(三)其他妨碍案件公正处理的行为。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