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技术调查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解聘,并从专家库中除名;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泄露在知识产权案件调查过程中知悉的保密信息;

(二)提供失实的技术认定意见;

(三)其他妨碍案件公正处理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