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参加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政府资金扶持、政府投资项目、表彰奖励评选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书面承诺。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