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交换、捐赠等方式,促进出版物循环利用。

公共图书馆、校园图书馆(室)、农家书屋、社区书屋、职工书屋、城市书房等可以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出版物,并对捐赠的出版物进行管理。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