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公共突发事件应对期间,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上级人民政府依法采取的各项应急措施,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相应级别的应对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服从政府统一指挥,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依法落实应急预案和各项应急措施,不得擅离职守。各级人民政府对物业服务企业在公共突发事件应对期间的活动给予物资和资金支持。
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法落实政府的各项应急措施,积极开展自救。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