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有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