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

有效

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筹集金额百分之三十的,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以及业主大会的决定续筹专项维修资金。

物业所有权发生转移时,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一并转移给物业买受人。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