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承接查验资料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业主有权免费查询。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将物业承接查验档案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完毕。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