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安全防范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