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燃气发展规划与设施建设第八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发展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燃气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编制审批程序报送审批并备案。经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26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