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