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未对自有气瓶设置权属单位标记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每瓶一百元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九项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进行处罚。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26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