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燃气经营者应当根据供气规模设立相应的燃气应急气源储备库。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燃气安全生产责任险。

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