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燃气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置第三十八条有效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燃气主管部门备案。燃气经营者应当根据供气规模设立相应的燃气应急气源储备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燃气安全生产责任险。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26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