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加强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质量管理,其安装、维修作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得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与气源不适配的燃气燃烧器具,不得维修达到报废年限的燃气燃烧器具。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档案,指导用户正确使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和维修人员在安装和维修燃气燃烧器具时,应当检查燃气燃烧器具是否属于合格产品。未经检验或者有质量问题可能危及使用安全的产品,不得接通燃气。
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