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禁止在燃气管网已覆盖的区域新建小区气化站、瓶组站、发生炉煤气站等临时供气装置。原已建设仍在使用的临时供气装置应当逐步接入管道燃气管网。
在燃气管网暂未覆盖的区域,建设单位可以依照本章规定建设小区气化站、瓶组站等临时供气装置,并应当委托燃气经营者进行供气和维护保养;燃气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气化站、瓶组站等临时供气装置,保证供气装置的安全使用。
在具备管道燃气供气条件而尚未安装燃气管道的老旧住宅小区,逐步推广使用管道燃气。
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