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殷墟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从事安阳殷墟保护和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履行保护职责,造成安阳殷墟文物被盗或者损坏的;(二)未采取保护措施,导致安阳殷墟环境遭受破坏或者历史风貌严重受损的;(三)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