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从事安阳殷墟保护和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保护职责,造成安阳殷墟文物被盗或者损坏的;

(二)未采取保护措施,导致安阳殷墟环境遭受破坏或者历史风貌严重受损的;

(三)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