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安阳殷墟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安阳殷墟的日常维护、监测和巡查,建立记录档案并妥善保管,定期向安阳市文物主管部门报告。安阳殷墟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明确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并予以公告公示。

安阳殷墟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在发生危及安阳殷墟安全的突发事件、自然灾害或者发现安阳殷墟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及时向安阳市人民政府和省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