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安阳殷墟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发现文物或者其他文化遗存的,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安阳殷墟保护管理机构,安阳殷墟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派员赶赴现场处置,并报安阳市文物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在安阳殷墟建设控制地带内发现的文化遗址,经评估属于与安阳殷墟直接关联的商代重要文化遗址的,应当依法及时纳入安阳殷墟保护范围。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