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殷墟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条有效考古发掘单位完成安阳殷墟考古发掘后,应当及时向省、安阳市文物主管部门及安阳殷墟保护管理机构报送出土文物清单和保护意见,确保文物安全,并在法定期限内向省文物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提交结项报告和考古发掘报告。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