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促进条例/第七章 保障监督机制第五十一条有效革命老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定期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促进革命老区发展的专项工作报告,将促进革命老区发展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