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促进条例/第七章 保障监督机制第四十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革命老区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合理调整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对重大基础设施、重大产业项目和重点民生项目加大用地保障力度;将革命老区纳入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特别振兴区名录,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土地整治、生态修复等项目时向重点革命老区倾斜。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