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促进条例/第六章 红色基因传承第三十八条有效建立革命老区红色基因传承人制度。红色基因传承人从革命后代、家属和长期从事红色文化传播等人员中评选产生,负责革命老区红色文化传播、红色故事宣讲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评选表彰对红色基因传承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红色基因传承工作经费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