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革命老区发展现代特色农林业,推动绿色食品、有机农林产品产业化发展,推进地理标志产品登记保护;鼓励特色农林产品龙头企业建设示范基地,促进茶叶、油茶、花卉、花椒、林果、中药材等特色农林产业发展;鼓励电商企业与革命老区共建农林全产业链加工、物流和交易平台。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