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保护区内蜜蜂饲养者引进西蜂或限期届满仍然饲养西蜂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将蜂群迁出保护区,拒不迁出的,强制迁至指定放蜂场地,并处每箱蜂500元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转地蜜蜂饲养者不联系放蜂场地,擅自强行占有或随意改变放蜂场地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迁至指定放蜂地点,并处每箱蜂100元罚款;转地蜜蜂饲养者进入保护区内放养西蜂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迁出,拒不迁出的,强制迁至指定放蜂场地,并处每箱蜂200元罚款。

地方法规 ·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