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自治县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养犬相关管理工作。

自治县县城建成区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

地方法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