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满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对县城建成区内未经批准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企业不得提供服务。违反前款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企业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提供服务的,由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服务。拒不停止服务的,由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3万元罚款。地方法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