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在浑江流域设置排污口的单位,应当在排污口设置标志牌,载明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监测水污染物排放并保存原始监测数据。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

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