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满族自治县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规划湿地保护区域,向社会公布保护范围,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湿地面积减少和湿地污染及生态功能退化。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应当限期予以恢复。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