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规划湿地保护区域,向社会公布保护范围,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湿地面积减少和湿地污染及生态功能退化。

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应当限期予以恢复。

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