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交通安全的,相关责任单位应当及时维护,排除妨碍,消除影响:
(一)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道路交通设施缺失、破损或者设置不合理的;
(二)道路两侧照明不足的;
(三)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被遮挡的;
(四)路面管线设置不科学、窨井盖设置不安全、坑洼积水的;
(五)影响交通安全的其他情形。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影响交通安全情形的,有权向相关责任单位反映。有关责任单位接到反映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在十日内反馈办理情况。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