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驾驶人停车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进行处罚。摩托车、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未按照规定停放,处五十元罚款;非机动车未按照规定停放,处十元罚款。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