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未达到驾驶年龄的,处五十元罚款。

未按照指定车道行驶或者逆向行驶的,处五十元罚款;在受阻路段借道行驶后不迅速驶回原车道的,处三十元罚款。

未在指定区域等候放行的,处三十元罚款。

未按照交通信号灯表示通行的,处三十元罚款。

转弯时未开启转向灯或者未伸手示意的,处二十元罚款;夜间行驶时未开启前照灯和后位灯的,处三十元罚款。

违反规定载人的,处五十元罚款。

驾驶时以手持方式使用手机的,处二十元罚款。

醉酒驾驶的,处五十元罚款。

加装遮阳遮雨、电瓶、高音喇叭等影响交通安全装置的,强制拆除、收缴非法装置,并处五十元罚款。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