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规定/第四章 通行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城市快速路禁止下列车辆通行:(一)非机动车;(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三)摩托车、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三轮汽车、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中型(含)以上载货汽车;(四)牵引车、轮式自行机械车、专项作业车;(五)设计最高时速低于六十公里的其他车辆。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2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