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城市快速路禁止下列车辆通行:

(一)非机动车;

(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

(三)摩托车、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三轮汽车、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中型(含)以上载货汽车;

(四)牵引车、轮式自行机械车、专项作业车;

(五)设计最高时速低于六十公里的其他车辆。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