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规定/第四章 通行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城市区域的道路状况和交通流量的变化,可以对车辆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临时交通管制等措施。具体限制、禁止和管制的道路、时间、车辆种类等,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提前向社会公告,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告示牌。需要在限制通行道路上临时通行的,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通行手续。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2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