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在规划景区内征占、租赁土地的,应当征求旅游主管部门意见。

取得规划景区内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自取得使用权之日起,两年内开发使用;已取得规划景区内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两年内开发使用。逾期不开发使用的,其土地使用权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发包。

地方法规 ·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