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消防条例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存在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人员密集场所用火、动火作业时,未设置专人看护并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的;人员密集场所施工时未将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与使用、营业区之间进行防火分隔的;商店、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施工的。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0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