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大型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加强专职消防队伍建设,落实业务经费,根据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配备消防车辆、器材装备和专职消防队员。单位专职消防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工资福利应当与其专业技术能力和职业风险相适应。

撤销单位专职消防队或者停止单位专职消防队执勤的,应当报市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单位专职消防队除承担本单位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外,应当服从消防救援机构的调动,参加社会火灾扑救工作。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