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根据授权,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