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区分所有权的建筑物中专有部分设有消防设施的,所有人、使用人对专有部分的占有和使用不得影响建筑消防设施正常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建筑消防设施。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