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四条有效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供水用水管理的行为向供水用水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供水用水主管部门在接到投诉、举报信息后,应当当场处理,不能够当场处理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或者答复意见,供水企业对处理意见应当执行;需要由供水企业处理的,供水企业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告供水用水主管部门,供水用水主管部门应当将处理情况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馈。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0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