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四章 供水与用水的共同规定第四十条有效用户对水表计量准确性有异议的,可以向供水企业提出检验要求,供水企业应当自接到检验要求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与用户共同委托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验。经检验水表计量准确的,由用户承担检验费用并按照水表计量的用水量交纳水费;计量不准确的,由供水企业承担检验费用和超出规定误差标准的水费。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0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