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三章 用水第三十二条有效禁止实施下列违法用水行为:(一)在水表后(指水流方向)接管取水的;(二)损坏、改装、倒装、私自拆装水表的;(三)私自开启水表封印的;(四)对磁卡水表的磁卡非法充值的;(五)擅自使用消防用水的;(六)其他盗用公共供水的行为。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