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发生饮用水污染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污染的突发事件,有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清除污染,并同时向供水用水、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水污染情况。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