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供水企业应当每六个月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一次公共供水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公共供水水质综合合格率、管网压力合格率以及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等。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