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禁止下列损害公共供水设施或者影响公共供水设施使用功能的行为:
擅自改装、拆除或者迁移供水设施;
擅自启闭供水阀门;
盗窃、占压供水井盖、阀门、管道;
损坏供水水井、净配水厂、输配水管道及附属设施、加压泵站及输、变、配电设施和机泵设备;
依附供水设施搭建棚厦、修建构筑物;
在供水管道两侧一点五米范围内堆放物料或者进行建设、挖坑取土、植树、倾倒垃圾、架杆、钻探;
违反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铺设管线;
其他损害供水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0日